2022年10月18日,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起诉,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云阳县某副食店销售假冒白酒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据悉,这是全国首例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了解,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兵以云阳县某副食店的名义向重庆市云阳县以及四川省巴中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共计41601.1元。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案涉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食品。8月27日,云阳县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胡某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判处被告胡某兵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胡某兵销售的假酒流入了川渝两地市场,侵犯了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分院通过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云阳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将线索同步移送至重庆市消委会。随后,二分院组织知识产权办公室、检察四部等部门干警及云阳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骨干成立办案组,协助川渝两地消委会对该案开展调查取证。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不仅积极配合重庆市消委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还通过川渝检察协作机制,主动联络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将相关资料与四川省消委会共享。”据二分院检察四部主任李庆介绍,为保障川渝两地消费者合法权益,该院主动就上下级生产经营者被告选择、公益受损金额认定、川渝跨区域支持起诉管辖权等问题与川渝两地消委会、法院进行沟通,提出参考意见。
重庆市消委会及二分院联合调查后认为,被告将涉案食品在重庆、四川两地市场针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侵犯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破坏了川渝两地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由川渝两地消费者委员会就被告侵害川渝两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共同提起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在二分院的支持下,重庆市消委会、四川省消委会于2022年5月相继向重庆市二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二中法院根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重庆市消委会和四川省消委会列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在法庭上,二分院出庭检察官邓夏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完全支持重庆市消委会和四川省消委会对本案提起公益诉讼,共同营造川渝两地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经过法庭审理,该案当庭宣判,被告将在新闻媒体就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此外,被告将以行为赔偿损失,即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参加四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每次参与活动的方式和完成效果需经原告同意并确认。
“该案成功办理对净化川渝两地的消费环境、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积极作用。”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谷丹及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莫莉共同表示,针对当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跨区域、链条化的新趋势,川渝两地消委会在全国率先以共同原告的形式,就侵害川渝两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加强区域合作、协同保护川渝两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益尝试。
据重庆市检察院检察五部主任彭劲荣介绍,早在2021年7月重庆市检察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联合出台《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全面开启办案协作。目前,全市检察机关支持消委会提起诉讼19件。本案是一次新的跨区域协作尝试,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与消委会组织进一步强化合作,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cq.jcy.gov.cn/gyss/202210/t20221026_38655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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