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进行时 | 高利?高危!小心这些非法集资骗局-人生就是博尊龙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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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2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0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涉及的主要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如:

  虚构投资项目吸收投资款!

  虚构金融产品违法销售!

  民间高息集资借贷活动!

  

  

  非法集资的特征

  01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02

  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03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04

  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核实工商登记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是欺诈。

  看投资回报

  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各银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核查相关信息

  通过政府主(监)管部门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上市公司,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看是否阳光操作

  很多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隐蔽性,通过亲戚朋友互相介绍发展下线,形成一个吸收资金的网络,不签订正规合同,也不开具凭据,没有政府主监管部门把关,缺少行业协会自律约束,一旦集资人卷款跑路,追缴损失难度很大。

  关注、查询媒体报道

  日常生活有理财需求的群众要学会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

  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要多向懂法、懂行的专业人士和朋友请教,审慎决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都是骗子设陷阱!

  

  我国目前具有吸收储蓄资质的仅有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企业,广大群众遇到集资宣传时要先看是否具有集资的资质,警惕各类打着“稳赚不赔”“低投入、低风险、高回报”旗号的投资宣传,多思考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多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理性投资。

  

  

  

  来源:经开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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