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进一步提升检察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近日,遂宁市检察院对任某某等五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公开听证会由遂宁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何广川主持,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财政局代表、市农业农村局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作为听证员到场参与,接受监督并广泛听取意见。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20日,任某某、赵某某、岳某甲、岳某乙、王某某五人在禁渔期使用拖网在蓬溪县芝溪河天然水域进行捕捞,被蓬溪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现场收缴捕鱼工具渔网1副,鲤鱼、鲫鱼等渔获物28.52公斤。
经蓬溪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五人使用的渔网属于四川省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拖网。蓬溪县水利局出具情况说明,五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地点系芝溪河干流,属于长江流域。
7月19日,蓬溪县人民检察院对任某某、赵某某提起公诉,决定对王某某、岳某甲、岳某乙不起诉。随后,蓬溪县检察院就任某某等五人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在正义网公告,同时委托蓬溪县农业农村局就案件所涉有关资源修复问题进行评估。公告期满后移送至遂宁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市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市法院。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任某某等五人表达了和解意愿,愿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听证情况
主持人详细介绍了案情,对该案的五名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说理,就当事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方式进行了询问,任某某等五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当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道歉,并愿意采取现金补偿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的方式,弥补生态损失,修复生态环境。
听证会还就生态修复费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讨论,建议设立全市公益诉讼专门资金代管账户,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下一步,市农业农村局、市检察院等多方将在共同监管下落实增殖放流,落实此次听证会相关建议。
参与听证的听证员及受邀代表完全赞同检察机关的拟处理决定,对本案公开听证的教育意义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任某某、赵某某、岳某甲、岳某乙、王某某通过参与听证,表示深受教育,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
非法捕捞莫侥幸,刑事处罚 民事赔偿。
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遂宁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破坏国家渔业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要承担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做出一些看似“很正常”其实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sc.jcy.gov.cn//jwzn/gyss/202201/t20220105_35138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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